国务院国发22号文件《国‌‌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“治未病”服务)意见提出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,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低廉,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,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,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,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”,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,加强引导和管理。

发证单位

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才交流中心

报名条件(符合一项即可)

1、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医务人员: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及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科专业人员。

2、社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,预防保健机构,健康管理机构相关人员,以及中医美容调理机构相关从业人员。

3、具有相关(医院、药学)专业学历。